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所谓政治庇护,是指国 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政府可以酌情决定是否给予其政治庇护资格。
庇护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庇护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
庇护的范围主要是本国领土内;驻外使馆和在外国港口的军舰和商船不得用来作为任何罪犯的庇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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