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者往往觉得自己不是主犯,会心存侥幸心里。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的人。
1.教唆对象
(1)教唆对象要求具有规范意识、责任能力,但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
(2)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3)教唆对象已有一定犯意的情形。
一,他人已经具有犯罪意图,此时教唆不构成教唆犯;如果对他人起心理帮助,就构成帮助犯。
二,他人已经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与轻罪性质相同),则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三,如果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轻罪(与重罪性质相同),则构成轻罪的帮助犯,因为对轻罪的实施起了心理上的帮助作用。
四,他人已经有实施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实施基本犯基础上的加重犯,构成基本犯的心理性帮助犯。
五,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教唆他人现在就实施,成立教唆犯。
六,他人打算,若具备某个附加条件时就实施犯罪,为他人创造了附加条件,促使他人实施犯罪,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
(1)被教唆行为(实行行为)的客观阶层性
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行为(实行行为)的这种引起关系属于客观违法阶层内的关系,并不要求延伸到主观阶层。也即,只要求被教唆者实施客观违法行为,不要求被教唆者必须产生明确的犯罪故意。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客观违法阶层的特殊样态,不要求主观阶层也保持相同。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2)被教唆行为(实行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教唆者教唆他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如果教唆他人实施没有任何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的行为,则构不成教唆犯理论上称之为未遂的教唆犯。
3.教唆故意
首先,教唆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引起他人客观违法行为,就具有客观违法性(法益侵害性)。但此时只是一种孤立的违法性,要与实行行为具有连带的违法性,还要求教唆者对实行行为具有意思联络(也即认识到实行行为的内容)。
其次,终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教唆故意。
4.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相同点:二者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
区分:一,客观上,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支配力,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力。第二,主观上,教唆犯具有教唆故意,也即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的故意;间接正犯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也即引起并支配利用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的故意。
关系:二者具有包容评价关系,间接正犯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注意】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关系
相同点:二者都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
区分: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支配力,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支配力。
5.处罚
(1)一,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教唆犯也有可能成为胁从犯。
二,教唆犯可以不止一人,二人共同教唆他人犯罪的,这两个教唆犯,也应当根据其所起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构成间接正犯的,也能适用该款规定,因为间接正犯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3)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该款的理解,旧理论认为:即使被教唆者没有犯罪,教唆者也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共犯独立性的立场,是错误的。根据共犯从属性,该款是指被教唆的人(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程度,只是未遂或中止了,所以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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