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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2020-11-20 09:49:09

邹某因征信不良,无法从银行贷款,就委托朋友周某向银行贷款5万元,周某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款到期后,邹某没有还钱,周某觉得钱不是自己实际使用的,也没有主动向银行还钱,银行将周某诉至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并盖章,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现该笔贷款的还款期限已届满,周某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关于周某提出邹某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周某应承担还款义务,至于周某与借款实际使用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

在此提醒大家,即便是亲朋好友,也不要随意替他人借款,或替他人在合同或借条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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