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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优质张宝律师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03 00: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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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的暴发,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法律上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很多人预订了春节期间出行旅游的酒店,但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计划搁浅,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是可以根据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并且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酒店费用全退或者部分退。但是有不少人表示,在退款过程中遇到了麻烦,酒店或者平台方不愿意退,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对于这类问题,典叔认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与酒店或者OTA平台方友好协商的方式,确定退款及退款手续费比例事宜,或者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入住;也可以请求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境外酒店的退款问题,由于外国的法律规定与国内不同,境外酒店有的还不了解中国疫情情况,还需要OTA平台方加强与他们的沟通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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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不是在市场上买菜买家具,不能看上眼就直接买,兹事体大。很多人或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根据自己的个性进行股权交易,未能做到事实与规范的对应。一、收购对象问题 很多时候,购买人不是看上这个公司,要买的不是公司,而是公司里的某个资产,比如土地使用权,出名的商标,采矿权等等。但是,公司是一个综合体,不光是购买人想要的资产,还有其他资产。不光有资产,还有负债,还有劳动力。负债中有银行贷款、供货商欠款、其他借款、税收债务等,关系到的利益相关方有银行、其他债权人、税务机关、员工等。这就会涉及到资产剥离的问题,并非易事。 这里面收购方或购买方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合同条款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很多都是具体资产的转让条款,关于股权转让本身的条款忽略了;二是,付款条件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约定模糊、笼统。比如有这样的约定:“本次转让标的股权不含目标公司的债务,包括转让前未披露债务,不含目标公司转让前欠缴的税款;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剥离、承担目标公司所有债务,该等需要剥离的债务、负担等,不包含在本次收购的标的股权权益内,均由甲方负责清偿。”作为受让方,须提前知悉目标公司的大额债务有哪些,以附件形式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虽然事后发现存在债务未告知或未披露,也能事后救济,但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轻易被满足,就只能付款,事后救济不但麻烦,还可能无果。对那些不做事前尽职调查的买方,风险极大。二、先签协议后了解财务 发生过购买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去法院起诉,要求转让方按约定提供目标公司成立以来全部会计凭证及原始资料,还有纳税鉴定报告。作为收购方,在签协议前握有主动权,提前不要求提供,却待签订协议并支付转让款之后,才要求提供财务资料,实属不该。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要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不能协议签订后才尽职调查。股权投资的尽职调查都是按期限完成的,但有时候被投资方遇到一些客观情况,导致尽职调查无法完成,比如被投资方遇到了税务稽查,要求三方机构退出等情况。无论如何,一定要先验货后付款。三、资产没装进来 收购方收购某些公司股权,看中的比如商标,字号,有些是驰名商标,这样的商标有时可能不止目标公司一家使用,收购之后其他公司如何停止使用,要从法律上去掌控。比如目标公司之外使用商标的公司是在转让方的家属名下,收购方想当然的要求转让方确保其家属也不再使用该商标。这在合同法上称之为自始客观不能,家属也是案外人,要求案外人做到什么,不现实。四、协议的生效不要迷信有关部门的批准 收购农商行、典当行等需要经过批准的公司股权,是否批准,转让方比收购方更有优势,有时收购方可根据己方的情况决定是否生效、何时生效。收购方往往以为未批准就未生效,可能突然就生效了,合同签订以后,什么事都可能发生。五、看准对方到底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与收购方签合同的主体,有时候不是股东本人。如果是代签,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有时候公司股东有好几个,其中一个股东代所有股东签字。有时候,签字的人压根就是在诈骗,收购方起码应核查一下工商局网站信息,此人是否股东,标的公司是否存在。笔者见过南方的拆迁户用拆迁款购买公司股权发现被骗。六、收购的股权出资未实缴 收购股权,就算是为了节约律师费不做尽职调查,起码也应该让对方提供目标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看看股权出资是否已经实际缴纳,未实际缴纳,其出资期限是何时。有收购方在协议中约定,将根据未实际缴纳的部分扣除股权转让款。意思是当发现公司股权未实际缴纳时,将减少原来的股权转让价款。完全可以不这样,还是提前做好这些基本工作为好。七、约定将对方提供审计报告作为付款条件 很多买方,盲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往往是虚的,尤其是对那些内部治理欠缺的公司,如何审计呢?且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对收购方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八、办理过户要及时,防止转让款支付后股权被质押 有买方支付部分转让款后,一夜之间股权就被卖方质押出去了。九、协议约定不知所云 比如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6000万,同时要求全部剥离该公司的子公司及相应资产,在其不存在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以零价值转让。一面是股权转让价是6000万,一边又要求目标公司做到0价值。6000万买个壳,可能有其他目的,该目的如果不体现在协议中,出现纠纷比较麻烦。也可能是不愿讲。十、股权转让后不按程序办事 很多买方守约意识不强。有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后,若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向目标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权、权利,乙方及时交由甲方处理及抗辩,乙方不得擅自处理或放弃抗辩权或置之不理,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买方事后果然发现有人找公司麻烦,通知甲方,但甲方没搭理。买方起诉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通知了甲方,结果败诉。协议签订后,依据协议做的所有履行工作,都应符合证据要求,口说无凭,也不能太低估对方的道德风险。十一、担保要符合担保法要求 未有律师协助的交易,连抵押权设定了没有都不清楚。担保股权转让款,要求对方设定的抵押权一定要有抵押登记,切不可以为只签订合同就行,要抵押登记。十二、喜欢搞一篮子交易 很多股权交易,夹杂着各种事项,比如交易总价款包括股权转让款、工程运营成本、目标公司应偿还的贷款、承担工程建设款、承担税费。股权转让价款实际上不清楚,且承债式支付股权对价,在公司法上是有疑问的。 还有的协议同时购买股权和土地,价款一口定,不分开约定。不同的资产有不同的特点,还是分开约定。土地价款多少股权价款多少,都很重要。无法确定各自的价款,税务局如果将土地价款核定高一些,税就会多一些。十三、合同目的未明确 任何合同、协议的签订,首先要确定好合同目的,并明确写进合同条款,合同目的是合同的总纲领。如果当事人没有将自己内心的想法通过法律条款体现出来,发生争议就只能按照客观解释出的意思判定,对其非常不利。 比如收购矿业公司股权,实际上是冲着采矿权才会付出几千万对价,这是目的。买了股权后,探矿权进行了两次延续,后因未按时交费致探矿权证逾期。受让方认为合同目的不能达到,要求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肯定不支持。股权转让的合同目的是什么呢?就是获得股权。至于探矿权没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只是获利目的。股权转让后,发生的经营风险,本身不能成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买方的目的须单独明确约定,当出现什么情况下,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视为自始交易不成立。不约定明确,就只能吃亏。十四、股权是否发生了转让具有不确定性 如公司希望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乙方,则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决定是否受让。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聘请中介机构对目标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如根据评估结果甲方持有的30%股权价值不低于或等于5000万元,且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乙方。然后就完了。仅从这些内容看,合意未达成,乙方未同意受让。作为买方,如果意思表示具体明确,高于等于5000万就卖,低于这个数就不卖,不确定性太大,签订这样的合同有何意义呢。十五、 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购买股权,对于标的公司有多方股东的,要拿到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十六、变更股权转让协议应留下证据 很多时候,按照约定履行股权协议,但是履行过程中发现情况发生了变化,要重新约定各自的履行日期。变更后应签订变更协议,否则会被认定构成违约。十七、协议约定终止合同不等于是解除合同 协议条款使用的词句其具体含义,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享有单方解除协议,结果写成了有权终止协议。终止协议能否等同于解除协议?不能说此二者一定就是相同的。另外,解除合同,要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有证据,比如通知对方解除协议,怎么证明通知了。什么都不做那没法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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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因继承或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必须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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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事实的一种。不依权利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和客观现象。大部分是自然现象。如时间的流逝、自然灾害、人的死亡和出生等。有的法律事件即使是以某种方式由人的意志引起,如纵火、凶杀,但在一定的法律关系范围内,法律规范并不把法律后果同上述不合法的行为联系起来,而是同这些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的结果联系起来。如无论死亡是自杀、他杀,还是自然死亡,结果都是死亡。正是“死亡”这个事件具有法律事实的意义。这些情况都能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自然灾害的出现可引起所有权关系、保险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人的出生能引起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