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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优质郑州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律师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02 00:55:32
呼和浩特 优质郑州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律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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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与施工队签订合同,老板拒付工资员工要还款吗?为达成建筑工程合同,一般公司会指派员工到施工地,跟施工队协商,达成一致的即可以直接签订合同。但是,等到工程完工后,公司老板为谋取利益,拒付工资,侵犯施工队的合法权益。施工队未能及时拿到工程款,就会按合同找负责人,那么便会找公司员工。实际中,公司老板拒付施工队工资,公司员工与施工队签订合同,员工是否有义务还款,要看签订合同的甲方名称。所以,根据签名的不同有以下处理:1、如果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订,那么,该员工仅代表公司的利益,应该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而不是员工个人承担。因此,施工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若是拒绝不肯支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是去法院起诉处理。2、如果合同是以员工名义签订,员工需要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但不是承担结尾的责任。具体地,公司员工可以按照以下处理:(1)先确认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去法院起诉公司支付工程款,提交相应的证据,比如通话记录、邮件等,只要能够证明老板有指示任务即可。之后,一般施工怼未能及时拿到工程款,公司老板又否认了的,就会去找签合同的负责人,但是公司员工又没有相应的责任,那么双方就会因此产生争议。如果公司拖欠的工程款较多,争议较大难以解决的,可以在必要时去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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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闪婚闪离,彩礼需退还吗?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三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并没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还彩礼,就是说,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还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总的来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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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来说,由于犯罪嫌疑人众多,为了更好的追究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责任,需要进行分层处理。公司或者平台的主犯对公司整体犯罪金额承担责任从犯对自己团队或者名下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很多人分不清“从犯”的处罚和“自首”的区别?我们先看法律条文的规定?《刑法》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从上面的法条当中能看到,对于“从犯”是必须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处罚,法官自由裁量。但是,实践中,只要有自首情节,都是能减轻处罚的,能减轻基准刑期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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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来担责?(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2、如何计算赔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3、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4、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5、法律如何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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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